2022年《稅法》的教材變化分析
2022-03-04 15:20:10
來源: 中公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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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2022年新的《稅法》教材已經出來了,即將要備考稅法的你,是否有充分了解過2022年稅法科目的變化。
稅法科目的考查內容一直秉持著重者恒重的理念,教材的更新也體現了這一點。歷年稅法的考試主要內容側重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今年的變化也主要對這三個大稅種進行修訂,增加新的政策的同時,對于過時內容也進行了及時的刪減,所以考生在備考的時候還是要在這三個大稅種上多花時間去學習。
小稅種中契稅的內容有所增加,這一部分預計會考查客觀題,也是學習的重點。
總的來說,稅法今年的變化程度適中,考查難度和歷年一樣,雖然增加了很多內容,但是考試的主體內容沒有改變,考生只要跟著老師一步一步的學習下去就可以。
相關內容的具體變化可以參考下列表格,希望2022年備考的你可以順利通過。
章節 | 章節名稱 | 主要變化 |
第一章 | 稅法總論 | 無實質變化 |
第二章 | 增值稅法 | 1.調整適用9%稅率的適用范圍。 2.刪除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3.刪除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4.調整了關于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辦法適用情形的教材順序。 5.調整了簡易計稅方法下差額計稅的教材順序。 6.調整了特定應稅行為增值稅計征方法的教材順序。 7.新增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計征方法 8.新增綜合利用資源稅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符合的條件 9.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處理優惠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進行了調整。 10.調整了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的金額。 |
第三章 | 消費稅法 | 無實質變化 |
第四章 | 企業所得稅法 | 1.新增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 2.新增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 3.新增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 4.新增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捐贈稅收政策 5.新增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 6.新增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7.新增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8.新增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 9.修改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10.新增小型微利企業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優惠政策 11.刪除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2.新增制造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3.新增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4.刪除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5.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的處理 |
第五章 | 個人所得稅法 | 1.調整應納稅額的計算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納稅的教材順序 2.新增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政策。 3.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期限,將其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納稅人年度匯算相關優惠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5.新增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 |
第六章 |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煙葉稅法 | 根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新編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內容。 |
第七章 | 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 1.修改了計入關稅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的表述。 2.修改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中計征限額的表述。 |
第八章 | 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 無實質變化 |
第九章 |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 無實質變化 |
第十章 |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 1.刪除部分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2.新增免征契稅的一些情形。 3.新增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政策。 4.新增契稅納征收管理方面的規定。 5.新增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
第十一章 |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 | 1.修改了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規定。 2.刪除了購置掛車減半征收的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3.刪除了車船稅的相關優惠政策。 5.刪除了印花稅的相關優惠政策。 |
第十二章 | 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 1.新增常設機構概念、常見的常設機構以及常設機構的判斷標準等內容。 2.新增對外付匯稅務備案的相關規定。 3.新增預約定價簡易程序。 |
第十三章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1.刪除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2.刪除《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3.新增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 4.新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的內容。 |
第十四章 | 稅務行政法制 | 無實質變化 |
資料來源:@中財傳媒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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